近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失火烧毁公益林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我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9年9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草林镇拱前村铜锣组自己的旱田里清理杂草时,为了图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清理好的茅草,由于天气干燥,大风将火苗引至旁边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55.1亩,其中国家二级公益林7.3亩,直接经济损失1.21万元。 该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构成失火罪,并且破坏了国家公益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或者支付修复遭受破坏的国家公益林所需造林费用。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内容来源:县检察院 作者:钟金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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